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2-2
票据债券存款单权利质权的设定
一、基本理念
票据债券存款单权利质权的设定,系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或者存款单出质及权利质权的设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生效。
其质权生效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当事人签订权利质权合同后,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生效。权利凭证是指记载权利内容的象征权利的证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如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仓单、提单和一部分实物债券等都有权利凭证。出质人需要将该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让质权人占有控制,质权自交付时设定。
第二种是当事人签订权利质权合同后,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在中国,部分债券如记账式国库券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等都已经无纸化。这些债券没有权利凭证,如果要出质,就必须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定。如记账式国库券须到中央或者地方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出质登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则须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票据债券存款单权利质权,属于一般金融类或者金钱类权利质权。其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需由权利质权关系法或者权利质权登记法规范与调整,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需遵守国家金融管理、管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票据质权的设定
票据质权,一般是指汇票、支票、本票以及仓单、提单出质而设立的权利质权,在权利质权中是门类最多而应用最便捷、最广泛的一类质权。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及设定权利质权,即是以汇票权、支票权、本票权出质及设立汇票质权、支票质权、本票质权的总称。其可适性基本原则一般是可让与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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