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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2-2(第7节)

证之“二类票证”,除了注册工商企业能够拥有外,自然人也能够拥有。运输、仓储、物流等企业或者个体户在经济活动中,经常遇到仓单、提单之类的单据,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则可以将这些单据扣为物质和权利质,并将普通债权法锁上升为担保债权法锁,迫使债务人尽早清偿债务,从而保护运输、仓储、物流等企业或者个体户的合法权益。

二、债券权利质权。是专指基于可流通、可自由兑现的债券而成立的权利质权。

1、由政府债券形成的权利质权,称之为“政府债券权利质权”、“社会化债券权利质权”。

但持有政府债券者除了政府自身以外,还有企业、自然人甚至外国政府、外国购买者,故政府债券权利质权的对象不限定于发行债券的政府,其他的政府债券持有人均可。政府债券最终的债务人,是发行政府债券的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政府债券所有权人是反式所有权人,物权化方针和债权化方针都是相反相成的。

正式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反式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义务。

本来,债券是债权法范畴,却能够纳入物权法范畴。债券所有权或者反所有权,是对于债券本身享有的所有权。债券是一种物,甚至可以认为是“准动产”,至于债券所有权并不要紧,要紧的是债券处分权。

本来,债券是债务的表证,但政府社会化债券也有反债务的一面。同样是债券持有者,发行债券的政府是债务人,而购买债券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却是债权人。

那么,政府债券权利质权应当分为两种:

一种是债务项目权利质权,专指政府债务人而形成的权利质权。应当注意的是,尽管政府承担着整个社会的公益职责,也不能滥用职权、滥发政府债券,否则会扰乱经济秩序、转嫁经济负担,导致社会公益职责和社会信托责任失衡,最终会导致政府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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