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也是不可忽视的。如技术条件或者基础条件的符合程度,也是影响质权设立的效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可适性原则与质权设立模式
权利出质及设立质权可适性考量要领,总体上是由两种模式组成的。
1.“技术统一规范+制式统一规范”模式,简称“技术+制式”模式。
技术统一规范,指出质的权利或者说权利出质必须以可适性为原则,必须要求质量合格、符合相关的法律规范化条件,对于任何类别和任何人的权利出质适用于同一标准,统一规范化操作。
技术,即财产权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参数等相关指标,表示财产权来路正确,符合法律规范、权责规范、程序规范,可以接受可适性基本原则的检验。权利出质是否处于圆满状态和无瘕疵,关系财产权成立时的技术标准,继而关系权利质权设立与行使时的成败利钝。
关于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及设立权利质权的可适性,技术统一规范里面都有套语:“这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否则,只要一项未完成记载,出现空头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就会出现虚质或者废质,不符合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基本原则。”可以对于以上七种类别的财产权出质进行统一设套,所谓的技术统一规范,就是这样的圈套。
制式统一规范,指出质的权利或者说权利出质必须以可适性为原则,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必须要求程序合格、符合相关的法律规范化条件,对于相关类别和同类人的权利出质适用于同一标准,统一规范化操作。
制式,指在一般情势下所对应的传统制度模式、例式或者式样。一般情势下,或者说在传统的凭证体制中,各种权利是有纸质载明的权利类型、样式及其权利行使的途径、办法和价值当量的,并且在传统权利质权法律体系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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