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统一的制度来实行的。相对于“技术+特别”模式,其属于陈旧的、应用范围最广泛的制度模式,且“合同+交付”生效已经习以为常。
“合同+交付”生效的效力不及“合同+登记生效”。理论上,交付生效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于普通物权法上是平行的。但交付生效主义,一般是指动产所有权交付的绝对生效主义,与权利出质的交付根本是两码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及设立权利质权不采登记生效主义,是有几方面原因的:
一来,如果所有的票据、单据出质需要登记,就显得十分繁琐,影响交易与工作效率,并且容易泄露商业隐秘,而且是不现实的设想。本来这些纸质的票据、单据是可以用于交易、转让权利相对安全的产物,再加上烦琐的登记就没有多大的必要。
二来,这七类票据、单据交易量和信息量特别大,涉及到单位和人事特别多,如果统统登记的话,会造成人力物力很大的浪费,且不利于保守商业秘密。
三来,“合同+交付”属于习惯法的范畴,以约定俗成的办法来出质,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责任自负的精神。成文法所做的规定,仅在于规范、引导他们,而不必提出过高的要求。经过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此种办法是切实可行的。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的客观存在,从担保法到物权法均采取一致性的做法,放弃登记生效主义过高要求的规定,而采取比较适中的交付生效主义是正确的决定。
2.“技术统一规范+特别统一规范”模式,简称“技术+特别”模式。
特别统一规范,指出质的权利或者说权利出质必须以可适性为原则,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的出质登记时设立。必须要求程序合格、符合相关的法律规范化条件,对于相关类别和同类人的权利出质适用于同一标准统一规范化操作。
特别,指在特别强调或者特别许可条件下所对应的制度模式、例式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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