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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4-2(第5节)

两个模式之三个板块

以上介绍的两个模式,是由三个板块组成的:

第一板块:为第一种现实式可适类板块,包括汇票、支票、本票三种票据三个类型。正规公司、企业的贸易或者交易一般会使用这几种票据,由于金融机构监管严密,相关法律也比较齐全,对于债务人出质和质权人行使权利质权也相对保险一些。由于安全、高效、出质易和设质权易、兑现易等突出表现,是权利质权体系中最受欢迎之一的一个板块。

第二板块:为第二种现实式可适类板块,包括债券、存款单二种票据两个类型。其中,存款单是人们普遍使用而最方便出质、设立质权的一种货币票据。存款单比汇票、支票、本票三种票据更加容易出质易和设质权易、兑现易,也是权利质权体系中最受欢迎之一的一个板块。

另外,关于债券,记账式国库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等证券,已经出现了无纸式权利凭证,与传统的有纸式权利凭证几乎分庭抗礼。所谓的“技术+特别”模式和“合同+登记”生效,就是专门针对无纸式权利凭证出质、设立权利质权来规范的。

第三板块:为媒介式可适类板块。包括仓单、提单两个类型在内。笔者认为,这一板块的权利质权相当特别,应当是介于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之间的“跨质权”类型。如果权利质权落空时,权利质权还可以动产质权或者最高额动产质权或者留置权的办法来行使下一步的质权。下一条款中说到(仓单、提单)之“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就是说明了“跨质权”存在的可能性。

应当注意的是,仓单、提单不仅可以指向权利,而且还可以指向动产即货物。故在特定情势下,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仓单、提单的权利质权变更为动产质权。对于当事人将仓单、提单的权利质权变更为动产质权,法律既不提倡、与不禁止。问题在于,动产质权的效力不及权利质权的效力,动产质权占有控制债务人仓单、提单中的货物,会影响到物的效用,有时候会丧失良好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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