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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4-2(第4节)

式样。某些无纸化权利凭证,譬如部分债券,如记账式国库券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等,均为无纸化凭证。其他的,如部分不重要的仓单、提单,有可能仅通过电子邮件就解决了。

本条款对于特别统一规范作出广覆盖面的规定,涵盖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及设立权利质权共七种类型,对于已经流行与发生过的无纸化权利凭证和将来可能流行与发生的无纸化权利凭证,统统规范为“合同+登记”式的生效要件。那么,“技术+特别”模式,则要与上一条款关于七大权利质押范围第一至第三项的规定联系起来理解。如果对照上一条款第一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分析,对于“将来可能流行与发生的无纸化权利凭证”的拓展性法律要件是完全适用的。

特别统一规范不采取交付生效主义的做法,却采取“合同+登记”生效方法,是有一定原因的。主要原因在于,无纸化权利凭证缺乏传统的公信效力,且容易出现虚假出质现象。假如按照“合同+交付”的办法来实行,一旦出质人作假,必然会造成经济纠纷,给予质权人带来很大的麻烦与经济损失。

为了阻止假质、废质等不良现象的蔓延,增强公信力与保证权利质权设立的效力,同时为了加强无纸化特定票据、单据的管理,让出质人到指定的专门的登记机构登记备案,确实很有必要。如记账式国库券到中央或者地方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出质登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既专业对口又便于加强统一监督管理,借以保障权利出质和质权设立、行使的安全性和信托责任的可靠性。

记账式国库券,过去只有中央政府才有权发行与管理,故过去对于国债权利质权的登记只能是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出质登记。后来许多地方政府经过中央政府的审批也有权发行与管理记账式国库券,购买地方国债的,需到地方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出质登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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