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5-2
以票据权等出质设定权利质权的技术规范
一、基本理念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以及设立权利质权,首先要满足其技术条件或者基础条件,这些是属于技术统一规范所必须有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的规范化条件。否则,即使是完全按照本条款来设立权利质权,断不定也会有欲速则不达或者前功尽弃的时候。
此项规定,由权利质权关系法、金融管理法、合同法、技术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关键在于区分有物权与无物权两个性质互反的类型。
技术条件,是要使得债务人所出质的权利是圆满、没有瘕疵、手续齐全而规范的,既不违法又不违反乡规民约的等等基本要求。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广义有价证券权等不得出质,不得以此权利设立权利质权。
设立权利质权的可适性条件,一是指完全符合该项权利出质的技术条件,二是完全符合本条款的程序条件,如订立书面合同、权利凭证交付或出质登记等设立条件。前一条件是后一条件成就的必经之路和必要步骤,后一条件是前一条件的继续和巩固措施。
二、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可适性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及设立权利质权,属于第一种现实式可适类权利质权。现实式,指该票据权利均有现实价值或者现实币值表示,可即时兑现权利质权的一类很方便的权质,是权利质权体系里面最受欢迎的权质。
依票据法规定,汇票、支票、本票统称票据。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出质、质押,是持票人向自己的债权人将票据作为担保债务履行的权利质押行为,即出质或转让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给予债权人的权利质押行为。
1.汇票出质的可适性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有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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