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4-2
以票据权等出质设定权利质权的模式
一、一般理念
以票据权等出质设定权利质权的模式,指汇票权利质权、支票权利质权、本票权利质权、债券权利质权、存款单权利质权、仓单权利质权、提单权利质权等7类质权,设定时顺应“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的出质登记时设立”,并呈现出规律性与可靠性的固定模式,从而推定其生效的规范化要领,指导当事人掌握正确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交易、转让的广义有价证券权不得出质,并不得以此权利设立权利质权。
以票据权等出质设立权利质权规范化,指“技术统一规范+制式统一规范”模式或者“技术统一规范+特别统一规范”模式的总称。其中,技术统一规范实际上是上一条款关于七大门类权利出质可适性的概括性说法,制式统一规范和特别统一规范才是本条款的本义。我们将上下两个条款的精神实质串联起来读认,就会得到一个系统性的认知水平。此外,上一条款中包含了权利质押与权利质权的性质、类型与制度化条件等丰富内容,需要认真对待。
票据债券存款单权利质权,属于一般金融类或者金钱类权利质权。其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需由权利质权关系法或者权利质权登记法规范与调整,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需遵守国家金融管理、管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仓单提单权利质权,属于一般货物融通类或者货物凭证类权利质权。其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需由权利质权关系法或者权利质权登记法规范与调整,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需遵守国家金融管理、管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质权设立的效力,还不仅仅限于本条款概括性的规范即制式统一规范或者特别凭证规范。此外,某些权利出质的技术统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