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权利质权相对容易一些,大多数相对困难一些。其中,存款单最容易,仓单、提单次之,无记名债券的困难程度相当于汇票、支票、本票的困难程度。
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原则规范,于第一阶段叫做技术统一规范,对于债务人出质的票据类权利的合格标准进行统一规范,作为权利质权设立的原始证据,即是否符合出质和设立权利质权的可行性标准。于第二阶段叫做行使权利规范,主要是对于票据债权的履行期或者质权担保债权的履行期进行规范,但不是统一的限制性的规范,权利质权提前或者退后实现权利质权仍然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由当事人协商作出个别性的调整。本条款的规定,主要侧重于第二阶段的规范,属于正面的规范,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类个别性的情形不予规定。
2.短暂性
短暂性,亦称及时性。指权利质权实现的期限比之动产质权方面是短暂性的,或者是及时性的。况且,一般而论,权利质权实现时程序非常简便,不需要经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动产质物这个程序来解决,因为权利质权对应的出质财产权之价值是非常清楚的,权利质权人届时直接上场行使其权利便可。仓单、提单的货物提存的,有的可能涉及到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动产质物,而时间表上的紧迫性是可想而知的,不会如行使动产质权时那样慢慢腾腾的。
本条款之所以作出“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等规定,反映出提前行使与实现质权的普遍性规律,反映出关键时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白热化的紧迫感与短暂性。
以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权利出质的,票据债权履行期所记载的应当是可以而且有必要是短暂性、及时性行使权利质权。其中,鉴于存款单取现的灵活性,条件成熟时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或以无限期地缩短清偿债务和实现质权的期限。鉴于汇票、支票、本票的功能特性,有的要求于几个月之内兑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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