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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7-2(第6节)

权清偿”的原则。

本条款“提存”,与担保法的意思有所不同。担保法第77条规定的提存,仅限于“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而本条款的提存,主要由权利质权人提存,即基于质权人特别处分权项下的特别提存权。本条款的规定更加合理一些,毕竟质权人行使质权需要比较合适的办法才能有效地行使质权。实际上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弊大利小。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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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票据权出质之权利质权行使〗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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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票据权出质之权利质权行使的特性,主要有可适性、短暂性、简约性、桥权性。可适性,是个前提属性,从质权的设立到行使、实现的整个过程,都是伴随着可适性的。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有些区别,因为很多动产可以较自由地设立和行使质权,一般不需要作出可适性问题的查验。设立和行使权利权利的门槛较高,故从头到尾需要作出可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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