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是有时间上的限制的,清偿债权只能提前,往往不能拖延。
其二,权利质权的信托关系为加强型责任义务关系,强于普通债权之信托责任关系,清偿债权债务是信托责任关系中的重中之重。设立权利质权与信托关系的根本目的,也就是为了优先清偿债权。故质权信托责任关系优于普通债权之信托责任关系。况且,权利质权有其可适性、短暂性、简约性与桥权性等特征,比动产质权所担保信托责任关系的约束力更加强烈。
其三,票据权到期履行期本身等于是清偿权利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期限,甚至于容不得债权人与债务人拖延兑现。如汇票、支票、本票等特定票据不按时兑现,有可能过期作废。其技术统一规范里面均有“无条件支付”的客观要求,如果支付人违约,开了空头支票或者作了空头许诺,不仅仅是对于权利人违约,同时也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违约。
2.实物票据权到期履行期
实物票据权到期履行期,指以仓单、提单等为标的设定质权,在质押中自然存在的两个债权履行期。一个是现金票据债权履行期,另一个是质权担保主债权的履行期。所谓实物票据权是个笼统的、抽象的说法,仓单、提单等为标的设定质权原则上也应当以现金兑现所担保的债权是为主要要求。
以外贸进出口之国内、国际海商法确定的仓单、提单履行期最讲究时效性,有的甚至于不以日期计算交付兑现时间,而是以小时计交付兑现时间。如果有违约的,罚款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吃国际官司的后果更是更加严重的。
实物票据权到期履行期的标志是兑现日期,是指权利人提货日期。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法律赋予质权人以特别处分权,质权人可以不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提取仓单或者提单上所载的货物。
实物票据权到期履行期,标志着权利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时间临界状态,票据权兑现日期就是质权行使与实现日期。为了确保这一程序顺利实施,质权人应当奉行“票据权优先于主债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