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要求时,或者出现其他需要出质人出面解决时,出质人应当主动到场解决。出现废票、废押情形,出质人所面对的信托责任,不仅仅是对质权人负责的,而且是要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负责的,有时候需付出两方面的赔偿责任。出质人出具空头支票,所经办的银行可以依法处以1000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当事人改正错误。出质人出具空头支票涉嫌金融诈骗性质严重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担保物权法的相关要求,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时所付出的清偿债权的费用,应当由出质人来承担。由质权人一方提货,其运费及其他管理费用应当由出质人负担。
2.从严原则
出质人的信托责任,应当实行“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从严原则,这与刑法上“疑罪从无”、民法上“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从宽原则不相同。很多时候,出质人的信托责任是遵从“无条件服从实现质权”的目标责任制原则。
权利质权的最大特点,是他们的信托关系、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是相互起聚合作用的,当某个条款的内容出现省略时,可以借用其他法律条款来实行。具体来说,其特点如下。
一是担保物权的法律关系是全程贯通的。本节第229条关于法律通用方面的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上一节第222条规定“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第十六章第一节第207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另外,本法第十五章是关于担保物权的一般原则的规定,可以为各种担保物权参照实行。所有这些连贯性的规定,为权利质权信托责任的物权化、圆满化构成强大的罗网。
譬如,仓单、提单票据权到期履行期届至,权利质权人请求出质人清偿债务。如果不清偿,质权人可以直接将仓单或者提单上所载货物提取,如果出质人再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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