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可以动产质权的办法来进行清偿债权。这种情形下,本条款没有相应的规定,质权人可以按照本节第229条的办法来行使动产质权。
又如,关于“仓单、提单票据权到期后由质权人一方提取货物,这里面的运费、搬运费及其他管理费用,应当由出质人负担”的规定,本条款也省略掉了。那么,我们还可以按图索骥,参照本法第十五章第173条关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实行。
二是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是全程贯通的。债的法锁关系,是一种无形的习惯法式的土法律关系,可以弥补法律不足的地方。权利质权的法锁关系,是从主债权的法锁关系中链接上来的。权利质权设立后,其法锁关系引导法律关系和信托关系,引导当事人无条件地以法锁关系为轴心旋转。如果权利质权实现后仍然不能完全清偿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或者说没有完全清偿主债权,法锁关系依然可以保持链接状态。
关于权利质权的法律关系、信托关系,这些只不过是一种现象,而真正本质的东西在于法锁关系的牵引力发挥作用。法锁关系的目的是十分明确的,主要矛头是针对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一切动机与效力在于债务人按时地、圆满地清偿债务。
三是出质人履行清偿债务的信托责任是责无旁贷的,是没有任何价钱可讲的。票据权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提前清偿债权的,出质人的自主权消灭,质押担保合同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可以解除,或者履行完全清偿债务的责任与义务。这是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的客观规律,是不以出质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二、质权人的信托责任
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时,同样地具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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