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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8-2(第5节)

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不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载款项兑现,有权提取仓单或者提单上所载货物。但质权人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后不能据为己有,必须通知出质人,并与出质人协商,或者用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的货物清偿债权,或者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存。

2.行使质权与告知义务

既然质权人行使质权可以有相对的特别处分权,又为什么要向出质人履行告知的义务呢?

首先,会导致质权法锁关系的终止和质权的消灭,当事人之间要进行财产清算,不能不了了之。

质权法锁关系是链接清偿债权与债务的。质权行使、债权实现,紧接着质权消灭、质权所担保的债权也清偿。与此同时,出质的权利消灭、债务清偿。当事人之间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是否平整、和谐,是否追究责任,是否完全、圆满清偿或者不完全、不圆满清偿,或者兑现的价款有余额等,需要经过清算这一程序得到合理解决。

如果质权人行使质权不告知出质人,清算工作不能进行,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质权关系仍然悬空在那里,也不对于出质人签字确认,这显然是不合理也不符合法定手续的。

出质人是财产所有权人,按照物权法的一般原理解析,财产所有权的交接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程序或者仪式,否则是不合法的。

其次,会导致质权信托关系的终止和质权的消灭,当事人之间要进行信托责任清算,不能不了了之。

权利质权从签订合同到质权设立、行使直到消灭,整个过程是由双方的信托责任维系的。质权实现与消灭,质权人可以对于出质人进行信托责任清算,出质人也可以对于质权人进行信托责任清算。如果质权人行使质权不告知出质人,清算工作不能进行,甚至于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不能清算,这显然是不合理也不符合法定手续的。

一般而论,权利质权的行使先于主债权到期。票据债权的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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