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期与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履行期,均受制于票据的特定的限期,质权人不得不按期兑现或者及时提货。
质权人不能认为“慌忙什么?主债权还没有到期呢!”这不是理由,个人自命为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没有法理支撑的强词夺理,故本条款不认同质权人躲避或者怠于行使质权的不良行为。乱作为是不允许的,不作为也是违法的。如果质权人行使质权不告知出质人,甚至于怠于行使质权,一般需要承担违反信托责任甚至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质权实现的结果
以票据权等出质之权利质权行使而实现权利质权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权利质权归于消灭,担保合同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可以解除;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应当将担保法锁关系变更为其他的法锁关系,直到完全清偿债权债务为止。
◎〖问题解答〗
为什么担保物权法及权利质权关系法中存在权利质权实现的信托责任?
第一,因为权利质权关系法是一种双重信托制度使然。
一则,债务人将自己的权利出质于债权人,确保债权人设立、行使、实现质权,并使得质权人将权利质的金钱优先受偿,这是法定的债务人之信托责任。
二则,债权人设立了权利质权,占有控制了出质人的权利,负有对其所占有的权利妥善保管、及时行使质权和实现债权的义务,这是法定的债权人之信托责任。
所谓双重信托制度,就是对于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相对平衡的制度。任何人也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否则就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会产生公然违约和资金周转、物的效用等方面的负面影响。
一则,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是一种公然违约行为,理应受到质权法和合同法的制止。
二则,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会对出质人甚至第三人造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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