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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9-2(第5节)

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由王利明、尹飞、程啸编著的《中国物权法教程》第527页中专门提到:“从实践来看,我国目前的开放式基金大部分是通过商业银行来进行申购、赎回和登记,如果以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设定质权显然无法按照《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到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出质登记。”就是说,即使是开放式基金,也不一定都等于“可转让的基金”。

不过,立法机关的专家领导并没有讲哪种基金份额可以出质和设立基金份额权利质权。

权威解读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87页在解释本条款的“立法背景”时是笼统的说法: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但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必然设立,而是根据基金份额、股权种类的不同而有不同生效的情形。同时,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后,原则上不能转让,理由在于:一方面,出质人的基金份额和股权虽然被出质了,但仍为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股东,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是对基金份额和股权的处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权利,质权人无权转让作为债权担保的基金份额和股权,否则构成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权利的侵害。另一方面,基金份额和股权虽为出质人所有,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是有负担的权利,如果随意转让可能会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第二步: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质权合同。

订立质权合同时,可参照本法第210条动产质权合同的五大内容的条款进行。如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权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基金份额交付的时间;清偿债权债务的时间与办法等,均可写进书面合同之中。

第三步,基金份额权利质权设立生效。

质权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应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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