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参考》上同样如此。就是说,规定基金份额可以出质和设立质权在立法界和法学界以前有过争议的,虽然于《物权法》中最终通过,但必须注意到其有利和不利的各个方面。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的基金份额如同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样,有虚拟经济的一面,当虚拟经济体虚火时就会产生经济泡沫,某些上市公司就是利用虚拟经济和经济泡沫来圈钱,往往出现投资者一夜暴富甚至一夜间成为亿万富翁的情势。基金份额的受让人与质权人往往因不知情而大呼上当的肯定是有的。
殊不知,上市公司的股票监管是经历了30多年来风风雨雨的磨砺才较有好转的,目前仍然存在若干的问题公司、问题股票与问题亿万富翁。目前关于基金份额监管的法律法规仍然是不全面的,尤其是关于基金份额设立质权的法律法规是不全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是2003年出台的,将《信托法》、《证券法》作为参考补充的对象,没有出质、设质权和转质权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二、设立步骤
综合各种法律资料和各种法理通说意见,可以断定可以设立基金份额权利质权的筛选法应当采取如下步骤推定:
第一步:对于相关基金的排除法选定。
其一,推定私募基金和企业基金不得出质和设立基金份额权利质权;
其二,推定公募基金之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不得出质和设立基金份额权利质权;
其三,推定公募基金之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出质和设立基金份额权利质权。
封闭式基金,即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是指经核准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这种基金份额如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一样可以自由流通,是唯一可以自由出质和设立基金份额权利质权的基金份额。
开放式基金,即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是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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