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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0-2(第2节)

流通与限制公开流通两种。前者这种股权出质和设立质权、转质权时是自由灵活的。后者上市公司核心股权或者管理层的股权,流通时受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的限制,禁止上市公司内幕交易和抽逃资金。

非上市公司股权,即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等股权。这种股权出质和设立质权、转质权时是受限制的,因为其公开性、公信力和监管力度不如上市公司股权的强大,容易产生内幕交易等弊端。

物权法第226条所谓其他股权,是指不在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等。权威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88页是这样解释的。至于具体原由则没有说明。

核心股权,是关系到公司或者个人核心资产权的股权。这种股权出质和设立质权、转质权时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涉及到公司或者个人利害攸关的权利。如公司出质或者转让50%以上的股权,就有可能失去对于未来公司的控制权与决策权;个人将自己的股权与股票转让,就失去与股权有关的各种权利。

外围股权,指股息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等附属股权。这种股权出质和设立质权、转质权时不会伤筋动骨,仅损伤一些皮毛,适合于比较小额度的融资,适合于农民集体、个人小额度的融资。农民组织一般是相当散漫的半身份化、半经济体的组织,产权结构本来就比较复杂,农民集体干部以权谋私、以权谋权(股权)和暗箱操作、贱卖集体财产、分配不公等现象时有发生,且他们的监管不力,漏洞很大。

二、股权的风险

股权的风险,不仅仅指单位、个人的经济风险,股权泛化、自由化时可能影响到国家政治和政权的危险。

谈到股权问题,首先是应当明白的是股份制是个双刃剑,利于融资和发展企业经济,但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和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其次是股份化是非常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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