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0-2
股权权利质权的设定
一、基本理念
以股权出质设定权利质权,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制度,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出质和设质的可适性,是设立权利质权的先决条件,非法的和非流通性的股权不得出质。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得向对口监管的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权利质权自登记生效之日起生效。
股权权利质权的设立,指依《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规范的适合出质的股权而产生的股权权利质权的设立。应当分清上市公司股权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核心股权与外围股权的出质与设立质权。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权的设立、保护、行使、变更、转移、消灭受专门的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国家的经济制度、金融制度、所有权制度、权利质权制度等制度决定了股权质权从设立到消灭的一整套法律程序,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原则,股权质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是其中的法律程序之一。
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股权亦称社员权,是以股东资格即公司社员资格为发生基础的现实的及未来的定向财产权。股权既可以在实体经济中运作,又可以在虚拟经济中运作,故每个国家对于股权的规范与限制实行最严格的管制制度。设立股权和股权质权,当事人均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公司的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股权,包括依法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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