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断如下:“当时每个苏联公民大概分到了10万~15万左右卢布的国有资产,当然是以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证券化的形式。10万~15万卢布在当时的条件下是一大笔财富,约合4万美元左右。……一场财富的公开掠夺由此开始。……一面是国际金融机构精准的研究报告和国际金融媒体铺天盖地的负面报道,一面是不断快速下跌的前苏联国有企业债券价格。…不停地‘卖出、卖出、卖出’,而市场则‘暴跌、暴跌再暴跌’。就这样,微笑的外资和金融投资者用借来的别人的钱(前苏联人民、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钱)收购了前苏联的国有企业。…就是这样,美国动用了几亿美元就把前苏联人民积攒70年的财富—价值28万亿财富赚到手。”
三、登记生效主义类型
股权权利质权的设定,采登记生效主义物权化方针,应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股权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时设定。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时设定。这是最主要的对口登记的登记生效主义方式,涉及到上市公司但主要股票上市的个人为数最多。中国的股民人数已经高达3亿多散户,他们出质的目的是为了以股票为质贷款购买住房或者汽车,主要是在股票行情不好的时候不想马上抛出,观望一段时间后再抛出,因为过早地抛出会导致自己血本无归。
《担保法》第75条第2项是采取比较审慎的办法来规定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并没有提及股权。《物权法》规定的“股权”应当是比股份、股票更广泛的对象,除了包括股份、股票以外,可能还包括公司企业的控股股权或者企业控制权在内,而少量股份、股票就不一定包含有这种特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家行政团体法人。依法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登记的股权,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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