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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0-2(第5节)

股份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但股东在200人以上的公司的股权等。这些股权的表现形式就是股票。

目前这些股票都实行无纸化监管,其发行、转让、出质和设定质权等活动都要受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登记机构的监管,股票的过户、结算、保管、转让、出质和设定质权等都要经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才能成就。同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电子化联网模式,方便当事人和第三人登记、查询与交割,相当快捷并可节省时间和节省登记成本。转让股票时更能够显示出分秒必争的便捷之好处,当事人可以享受电子信息化、无纸化秒杀的许多乐趣。

第二,股权质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时设定。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定。这是另外一种对口登记的登记生效主义方式,涉及到整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或者部分股东的股权的出质与设定质权,并不涉及到所谓散户股票出质与设定质权的问题。

其他股权,指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等。这些公司于注册登记时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年审登记或者会员登记手续的,故这类公司或者公司股东出质、转让其股权或者股份,采取对口登记监管办法是顺理成章的。

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每年进行跟踪监管,查验诚信记录与守法记录,对于不合格的企业进行警告、除名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理,借以保护合法企业及其权益,打击不良企业和不良行为,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与市场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放窗口服务,让有需要的当事人随时申请查询相关企业的信息资料,但需要申请人亲自奔赴其窗口服务处办理查询、登记出质或者质权,无纸化、信息化和远程化水平逐步提高。

将以其他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确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很好地落实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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