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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1-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1-2

以基金份额股权设立权利质权比较

一、两种质权的比较

物权法第226条将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可以转让的股权设立质权并列在一起规定,证明了这两种权利质权的设立是大同小异的。

基金份额质权和股权质权的异同点如下。

1.都有份额的表示,设立、行使质权有些差别。

基金份额侧重于收益分配权,这种权益容易变更、设质和转让。股权侧重于公司的管理控制权,这种权益较难变更、设质和转让。

2.都有登记生效的规定,对口登记管理的机构不同。

以基金份额出质,仅需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以股权出质,有的需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有的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的,基金份额几乎相当于股权,股权几乎相当于基金份额。

3.都关联实体经济,股权较多涉及到虚拟经济领域。

基金份额和股权均源于实体经济,但公开发行股票的股权总是与虚拟经济形影不离。故股权既可以造福于社会,又可以危害社会。以股权设立质权,应当处于最高控制等级,不能松懈。世界上多次发生股市泡沫和股市灾难,有的严重影响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实体经济,有的严重影响到全世界的实体经济,经验教训极其严重。

4.都似乎抵押型权利质权,股权的抵押成分更浓厚。

两种质权都涉及到合同生效和登记生效,并没有如票据类质权那样的“交付生效”,证明相当于抵押型权利质权。质权实现时对于股权的占有,其法定的程序更加重要与严格。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处分基金份额、股权,有相对独特的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质权人不能占有、管领、控制、保管与特别处分所出质的基金份额、股权。

因此上,权利质权所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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