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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1-2(第2节)

担保物权地位相当于“抵押型”权利质权。但与抵押权本质上也不完全相同:抵押权的担保对象是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权人直接控制的是财产、间接控制的是财产权,是以财产的交换价值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清偿债务,并让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本权利质权,形式上与抵押权类似,本质上就不相同,出质人所“抵押”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财产,质权人直接控制的是财产权、间接控制的是财产,是以财产权的价值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清偿债务,并让质权人优先受偿。

基金份额、股权虽为出质人所有,一旦出质被权利质权法锁关系锁定,必须服务于、服从于清偿债务,必须为清偿债权作出担保。出质人的财产所有权,是有信托责任和债务负担的反定限物权,如果出质人擅自随意转让,可能会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基金份额、股权的设立,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制度,基本要求是:

1.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应当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股权出质的,其质权设立的情形分为两种对口登记生效的办法:一是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二是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与票据类质权的比较

本特种票据类权利质权的特性,也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普通票据类权利质权的特性也有所不同。

其一,有抵押式与质押式之别,质权设立生效方式也不相同。

同为票据类权利质权,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仍然为出质人所持有,实为抵押式权利质权,债权人设立权利质权只能是通过登记生效,而不是通过交付方式生效。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后,可以为质权人持有,实为完全式权利质权,债权人设立权利质权是通过交付生效,而不是通过登记方式生效,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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