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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1-2(第3节)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无纸化公司债券才不需要交付生效。

有的人可能会感到很奇怪,为什么同为票据类权利质权,却有那么大的区别呢?这是因为两者之间的财产权凭证取得、兑现方式与转让方式性质不同所致。基金份额、股权很多是无纸化财产权,公开流通受到限制,需要在指定的机构进行交易,需要采取特殊的办法来出质、设立质权、兑现与转让。其他票据类财产权,是最普通的、有纸凭证的、可以即时交付的财产权,公开流通较少受到限制,可以采取简便的方法来出质、设立质权、兑现与转让。

其二,质权法锁约束力有强弱之分。

同为票据类权利质权,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质权行使的法锁关系约束力,趋向于长期或定期约束、定向约束、交易机构与兑现方式约束,这是被动法锁关系的特征。质押期间届满后,出质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出现,质权法锁由弱变强,质权人有权采取留置基金份额或者股权的办法来自行“强制执行”,这是主动法锁关系的特征。但总体上,基金质权、股权质权之法锁约束力弱于其他票据类质权法锁约束力。

如汇票质权、支票质权、本票质权,统一技术规范是严格的,都有“无条件支付”的技术要求,此类质权法锁利用了这一特别规定,遂成为法锁约束力很强的几类票据质权。债券质权、存款单质权、仓单质权、提单质权,其质权法锁约束力虽然没有汇票质权、支票质权、本票质权之法锁约束力那么强势,但仍然比基金质权、股权质权之法锁约束力强许多。一是质权人能够直接占有、管领、控制、保管与特别处分质押的财产权,质权之法锁处于高起点之上,能够高屋建瓴。二是上述四类质权以及其他三类质权,设立与行使质权时有短暂性、及时性、简约性和特别处分权等特性,使得清偿债权与实现质权很有效率,同时也体现出其权利法锁的高效力。所有这些权利质权的法锁效力与约束力,比较强于基金质权、股权质权之法锁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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