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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1-2(第5节)

是由质权人占有控制的,容不得出质人讨价还价与磨嘴皮磨洋工,票据权一旦转让马上得到价款优先受偿,非常及时快捷和干净利落。所有这些优点,是其他的权利质权所难以企及的优点。

《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这两类股权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出质,也不得设立质权与转让。

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后,原则上不能转让,理由在于:一方面,出质人的基金份额和股权虽然被出质了,但仍为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股东,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是对基金份额和股权的处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权利,质权人无权转让作为债权担保的基金份额和股权,否则构成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权利的侵害。另一方面,基金份额和股权虽为出质人所有,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是有负担的权利,如果随意转让可能会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原则上,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后不能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都同意转让出质的基金份额和股权,这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的自由处分行为,法律不会禁止。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所得价款,是否马上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也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因为此时债务清偿期尚未届至,一般而论,应当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

以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之权利质权行使而实现权利质权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权利质权归于消灭,质押担保合同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可以解除;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质押担保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质押法律关系可以解除,但应当将质押担保法锁关系、质押法律关系变更为其他的法锁关系与法律关系,直到完全清偿债权债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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