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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2-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2-2

基金份额股权等特种票据质权之行使特性

一、最高监控等级的质权

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的设立,指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设立权利质权时不以转移财产权为条件,当事人以订立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为生效条件。为了确保权利质权充分发挥效力,抵押式质权设立后,出质人不得擅自转让基金份额或股权,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此项特别规定,由制度物权法、特种权利质权关系法、公司法、证券法、金融管理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统一规范与控制,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的、公司的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严重经济犯罪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基金份额、股权质权均属于特种票据类质权,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普通票据类权利质权不可同日而语。

普通票据类权利质权所搭载的债权和担保债权的额度一般不会太大,多数不为法律严格限制;特种票据类质权所搭载的债权和担保债权的额度一般一般都非常之大,为法律所严格限制。一般而论,普通票据类权利质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为一般权利质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特种票据类权利质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为特别权利质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尽管法律法规没有对此明示,而我们从权利质权法理学上稍加分析就知道了。

众所周知,基金份额、股权这类特种权益在整个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体制中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哲学家阿基米德说过,给我一个杠杆,我可以撬动整个地球。基金份额、股权这类特种权益和质权,真的是如阿基米德的杠杆,可以撬动整个地球的经济。由此可见,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在整个担保物权法体系中,应当处于最高监控等级!

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的设立与行使,以可适性为基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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