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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2-2(第6节)

司的控制权与决策权;个人将自己的股权与股票转让,就失去与股权有关的各种权利。

外围股权,指股息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等附属股权。这种股权出质和设立质权、转质权时不会伤筋动骨,仅损伤一些皮毛,适合于比较小额度的融资,适合于农民集体个人小额度的融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6条

相关名词: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之权利质权比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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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质权、股权质权等特种票据权类质权的主要特性,某种意义上说仍然存在制度物权法的特性。诚然,这样的制度物权法与所有制式制度物权法关联性不大,除非当事人涉及到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权利出质。金融监管制度、证券监管制度和公司管理制度等,是纯粹的经济制度物权法,比担保物权法具有更大的约束力。因此,这两类质权的行使,与仓单、提单质权的行使是不一样的,属于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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