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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4-2(第2节)

出质的经理人代理出质,不过其作为债权的担保,是有负担的权利。倘若随意转让则可能损害质权人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以上阐述,包括了两层意思:(1)两种质权一旦设立,不得转让;(2)质权非为实现清偿债权而为,这两种权利不得转让。所有这些,都是基于金融监管制度化、质权关系规范化和利益均衡化而产生的限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都不得违反。

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转让权利,质权人不得转让质权,不是禁止性特别规定,而是限制性一般规定。学术界对此有不同意见,而综合考察现实情况和法理判断,肯定是以禁止为最稳妥。

股票式股权的一大特性是无纸化股权,亦为特种票据式权利。同为票据式财产权,这跟有纸式票据权利有很大的不同。依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都实行无纸化管理,其发行、转让等行为都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股票的过户、结算、保管等行为都要经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统一处理。

无纸化权利的出质公示怎么办?最好的办法,就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来登记注册与确认。也只有这个机构才有权威作出公示,而且其效率高、效果显著。

2.确认非股票式股权设立质权之生效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均为非股票式股权。此类股权质权的设立,不是经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来登记注册与确认,而是需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登记注册与确认。生效日期,自质权人批准登记之日起实行。

所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出质管理,按照专业对口管理的原则,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与管理。本条款所指的其他股权质权的登记生效,指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权的登记生效,包括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设立质权。其中,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设立质权,股东人数有200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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