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6-2
专利权及专利质权
一、知识产权设定质权概述
以知识产权出质之权利质权设定,指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专利权质权、著作权质权等派生性物权质权出质并设立和行使的可适性条件之确定。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质权的特殊性,决定了从其财产权出质到设立、行使、实现和收官质权,整个过程均选择特殊形式的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来定位。将财产权与人身权分离、采取评估方式来确认财产权的价值、质权登记生效的相关机构、限制财产权转让的严格程度等,与其他权利质权有着明显不同的法锁关系特征与信托关系特征。
以专利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专利质权等派生性物权质权设立是非常奇特的。即使是质权人拥有专利权等派生性物权凭证的,也不能证明其质权一定能够设立,更不可以自由行使。
专利质权跟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之类的权利质权是很不相同的,此20项权利质权只要是有凭证的,通过凭证的交付便可立马设立权利质权,但专利质权是派生性质权,仍然不能通过凭证的交付便可立马设立权利质权。
因为上述20项权利质权本身是可以直接兑现的财产权,没有将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混合在一起,也不会由无形资产派生出很多的物权主体与物权客体,最适合于一物一权主义的普通物权法的基本规则,一项权利仅设立一项质权、仅能转让一次。专利权如知识机器一般的可以不断的复制其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而且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难窥测性,监管与控制起来是相当麻烦的。
一物一权主义的普通物权法的基本规则似乎对专利权不起什么作用,实际上一物一权主义与一物多权主义、多物一权主义是并存的。那么,既然如此,既然质权人不能于设立时完全控制专利权,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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