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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6-2(第3节)

报酬与获得国家与发明设计单位奖励的权利。这是物权关系相对半清晰的一种专利权。

(3)当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专利所有权人不是同一单位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是专利所有权人的受托人或者不是共同研制人,专利所有权人纯粹是偶然性的从发明者、设计者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的专利权。这是物权关系相对不清晰的一种专利权。无论是从哪种渠道取得的专利所有权,笼统地称之为专利权是容易犯错误的,笼统地称之为“知识产权”是词不达意的。

最关键的问题在于:(1)最高级的专利权才具有独占权,以登记生效为要件。无论发明、设计的具体人员是谁,没有经过国家专利局批准就不得行使专利权;(2)专利权之财产权是由人身权派生出来和具有决定作用的复合权,基本上是为生产经营物质产品服务的特权,任何下级的专利权是由最高级专利权派生的支流专利权,一般使用权是由专用权派生的支流使用权;(3)专利产品的代销者、一般销售者和消费者不享有专利权,但有维护专利权的共同义务与社会责任;(4)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质权

担保物权法之专利质权。全称或列称发明专利质权、实用新型专利质权、外观设计专利质权,别称是专利权派生性物权质权,物权化方针是“质权保护主义”和“质权中心论”、“质押债权保护主义”和“质押债权中心论”。

从质权合同生效之日起就对专利所有权人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从质权登记生效之日起就开始了专利所有权人的权利进行了全面的限制。而且是如猎人跟猎物下圈套一样的越套越紧张,质权法锁关系越来越厉害,到实现质权时达到一个最高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质权人有权有势迫使出质人转让自己的专利权以清偿债务。

专利质权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关键部分由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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