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又不能完全脱离政策物权法的法制轨道。因为政策物权法要解决的是专利权的合法性与圆满状态,倘若专利权本身不合法、不圆满,哪怕质权合同天花乱坠和质权登记完美无缺也是不行的和无效的。
三、专利质权的设立
专利质权,系指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出质而设立的权利质权。法律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
设立专利质权,除需要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外,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应当遵照执行。如果存在专利权人、专利设计人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则不作为出质与设立质权的筹码,专利使用权作为财产权可以出质和设立质权。
应当注意的是,专利权虽然属于无形资产、精神文明范畴,却与有形资产、物质文明的关系最为密切。设立专利质权时,还有的可能涉及到动产交付这一方式。这个时候要注意专利质权设立与动产质权设立的不同之处。
专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标的不同。动产质权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而专利质权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出质人可以向质权人提供专利产品的样品,以作为信用的保证,但不能作为设立专利质权生效的保证。
理论上,专利质权与专利产品质权是可以成立复合式质权,但必须要将专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两种设立与行使方法区别对待。
二是设定的方式不尽相同。质权的设定虽然要具备订立质押合同和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质权人两项要件,但因有形动产与无形专利权间的差异,二者在移转占有的方式上仍有很大的不同。动产质权人以占有控制出质人的动产为必要条件,专利质权人是否占有控制出质人的动产则无关紧要,却以登记控制出质人的权利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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