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质权保全与实行的方式不同。保全动产质权的主要方法为质权人对入质动产的实际管领,而保全专利质权的主要方法由是质权人对出质人处分入质专利的法律限制,如规定非经质权人同意不得抛弃入质专利或缩小入质专利的内容的法律行为。
在实行质权的方式上,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出质的动产并以变现的价款优先受偿等,为动产质权人实行其质权的唯一方式。而专利质权的实行,除上述方法外,还可以采取另外的办法,即取代出质人的地位,向入质权利的义务主体直接行使入质权利,质权人与出质人共同签约出租或者转让专利技术,包括共同签约出租或者转让专利产品,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专利质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专利质权与其他商标质权、著作质权设立的共同之处,在于均需要签订合同并需要到指定的登记机构登记才能生效。
不同之处,一是在于专利质权可以与专利动产质权一并设立,成立“拟定集合质权”,可以担保更大、更多的债权,可以加大融资额度,并解决专利权人资金不足的诸多问题。商标质权、著作质权的设立没有这种优势互补的好条件,单一式权利质权是常态现象。
二是专利权人自己可以无数次地复制和改进专利技术及其专利技术产品,转让专利技术与专利产品可以隐蔽地进行,限制性与透明度没有商标质权、著作质权的高。
三是专利的技术含金量高,债权人设立质权、行使质权时,不仅要对产品市场了解,更要对技术市场了解。质权人如果对于产品市场、技术市场不了解,有可能成为废质权,或者成为次品质权,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四、专利质权的行使
专利质权的行使,指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或者许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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