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完整权等人身权或者人格权,同样有权拒绝他人转载、复制、刊登与出版发行。
有人认为“著作权是无形(无体)财产权”。笔者却认为著作权是“著作权是无形(无体)财产权派生出的有形(有体)财产权”。况且,不分青红皂白的将各级著作权使用权统称为“知识产权”或者“著作权”,定会混淆普通物权关系与担保物权关系,不利于著作权的规范与调整。“著作权是无形(无体)财产权”的通弊简直是废话!
著作权决不是虚无飘渺的无影无踪的财产权,无论是哪一种著作权总是或多或少地以有体物或者有形财产权表现出来:是文字、图形、线条、色彩等显示的,可以从纸面上、银屏上、光碟上、录像录音器材上等有声音或者无声音之各种有形物体上搭载显示出来,离开了有体物或者有形财产权就不成其为著作权了;是表演艺术的,可以从纸面上、舞台上、银屏上、光碟上、录像录音器材上等有声音或者无声音之各种有形物体上搭载显示出来,离开了有体物或者有形财产权就不成其为著作权了。
什么是“无形(无体)财产权”?无线频谱电波才可以勉强地称之为无形(无体)财产权,即使是如此,但无线电台或者电视台却是有形(有体)财产权。其主要区别在于,著作权是人为的产物与产权,对于有形(有体)财产(有形物、有体物)完全有依赖性;无线频谱电波是自然界的产物(自然的财产),对于有形(有体)财产(有形物、有体物)不完全有依赖性。将人为的产物与产权与自然的产物与产权混为一谈,你说可笑不可笑?
著作权最关键最本质的权利是派生性物权,不在于所谓的“知识产权”。用物权法之法理来分析研究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或者说知识产权法来分析研究著作权,显然是有一定区别的。
所谓产权,就是财产权的简称,著作权法是就知识产权论知识产权的,免不了要口口声声地谈论财产权。这样一来,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定义的内涵与外延就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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