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陈某人在互联网上发表了数百篇数百万字的原创作品,现如今一分钱的稿费也未得,这根本不存在或者说没有实现财产权,按照“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逻辑,没有财产权哪有什么“知识产权”?没有财产权哪有什么“著作权”?
但是,运用物权法之一物一权主义基本规则和排他性、对世性原则判断,就会产生不同的结论:
(1)著作权原创作者是所有权人,受让著作权者和出版、利用著作权者是使用权人;
(2)各种著作财产权是由各种著作人身权派生出来的法定权,各层次各级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是由最高等级著作权派生出来的法定权。无论所有权人是否已经登记生效,是否取得了财产权(知识产权),仍然享有著作权之所有权和相应的物权请求权与反侵权请求权。
(3)著作权有法定的著作权和自然的著作权两种类型,而公示效力和法律效力最高的是法定的著作权。法定的著作权可以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自然的著作权也可以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但登记生效才能保证其公示效力和法律效力。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所指的著作权,主要从其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专门的法律关系中推断出著作权定义,将法定的著作权和自然的著作权都包括在里面了,讲派生性物权比讲知识产权更加准确一些。
最重要和最关键的问题在于:
(1)最高级的著作权才具有独占权,以登记对抗主义为物权化方针。无论原创、原设计的具体人员是谁,经过国家版权局批准就能保证其公示效力和法律效力;
(2)著作权之财产权是由人身权派生出来和具有决定作用的复合权,基本上是为生产经营精神产品服务的特权,任何下级的著作权是由最高级著作权派生的支流著作权,一般使用权是由专用权派生的支流使用权;
(3)著作权产品的代销者、一般销售者和消费者不享有著作权,但有维护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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