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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7-2(第5节)

面合同,质权自国家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

著作权,指基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诸种聚合权利的总称。总体上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具体上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上述17项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属于人身权,其他的著作权皆为财产权。

著作质权与商标质权、专利质权同为知识产权质权,却有几个异同点。

相同之处,是这三种权利质权均为知识产权质权,均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原则设立质权。

不同之处有几点。一是著作质权是精神文明产品,大多数是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科学产品,少数是自然科学、技术科学产品,故大多数会受到政治影响与政策影响。故著作质权主要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商标质权、专利质权主要受政策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虽然政策物权法是制度物权法的一个品种,但这些政策物权法较少受政治干预,是相对自由一些的权利。二是著作权品种繁多,相当一部分著作权不能附带债权,或者难以实现债权,有的是人身权与财产权不容易剥离,故设立著作质权应当严格遴选,否则会功亏一篑。商标权、专利权是物质文明的产品,品种专一,一般是附带债权的,特别是驰名商标、热门专利,设立质权的保险系数相对较高。商标质权实际上部分地包括了人身权在内,是相当特殊的权利质权。

三、著作质权的行使

著作质权的行使,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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