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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7-2(第4节)

作权的共同义务与社会责任;

(4)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空间或者合作条件等其他条件的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其他的权利,其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第)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第)12月31日。

担保物权法之著作质权。全称或者分称作品创作权与重制权著作质权、公开口述权著作质权、公开播送权著作质权、公开上映权著作质权、公开演出权著作质权、公开传输权著作质权、公开展示权著作质权、改作权著作质权、散布权著作质权、出租权著作质权等著作质权,别称是著作权派生性物权质权。

物权化方针是“质权保护主义”和“质权中心论”、“质押债权保护主义”和“质押债权中心论”。从质权合同生效之日起就开始了专利所有权人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从质权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就开始了著作权所有权人的权利进行了全面的限制。而且是如猎人跟猎物下圈套一样的越套越紧张,质权法锁关系越来越厉害,到实现质权时达到一个最高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质权人有权有势“下令”出质人转让自己的专利权以清偿债务。

担保物权法之著作质权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关键部分由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但又不能完全脱离制度、政策物权法的法制轨道。因为制度、政策物权法要解决的是专利权的合法性与圆满状态,倘若著作权本身不合法、不圆满,哪怕质权合同天花乱坠和质权登记完美无缺也是不行的和无效的。

二、著作质权的设立

著作质权的设立,即以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财产权出质之权利质权的设定,依据本法本条第1款的规定和著作权法第7条、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4条的规定,以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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