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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8-2(第3节)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1)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质押的原因与目的;(3)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4)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5)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10条规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第2条、第3条规定,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第一层意思是说,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应当是当事人双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一同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核准后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填表备案。

第二层意思是说,商标质权采登记生效主义,非登记不可,不登记就不能生效,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质权与合法占有。至于签订书面合同只是第一步骤。质押与质权登记必须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即债务人与债权人自己,不得有半点的虚假与差错。

2.商标专用权质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很特殊的一类知识产权,其利益链与受益链可以从产品的生产、包装、销售直到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之中,最后传递到消费者手上。当商标质权设立时,质权的信托责任不仅仅限于出质人和质权人两个当事人,而且应当包括第三人即商标局登记管理部门。

以下信托责任范围,也是应当引起注意的主要方面:

第一,不合法和不合适的商标不能登记,也不能设立商标专用权质权。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商标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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