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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8-2(第2节)

则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也应当遵照执行。如果存在商标权人、商标设计人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则不作为出质与设立质权的筹码,商标使用权作为财产权可以出质和设立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设立,简称商标质权的设立,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当事人必须签订商标权质押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口头承诺是不算数的。

任何担保物权的设立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商标质权的设立更不例外。注册商标专用权关系到出质企业的切身利益,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息息相关,从申请注册到出质、转让,均采取严格的监管制度。其中,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是其重要一环。

第二,商标质权的设立必须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制度,需要到指定的专业对口登记机构登记才能生效。

登记生效主义制度是一种从严管理的制度,其法律效力高于登记对抗主义制度。商标质权的设立必须通过登记管理机构登记才能生效,是非登记不可的管理制度。当事人签订质押书面合同以后,并不必然地导致商标质权的生效,因为缺乏公示效力、管制效力和执行效力,因此上必须有登记证明书才能生效。

根据《商标法》第2条的规定,***辖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管部门。按照对口管理的原则,商标权人出质、转让或者质权人设立商标质权,必须到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才能生效。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为10年。商标质权的设立,应当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或者续展有效期内设立,超过有效期是无效的。

基于商标注册专用权证书不属于流通证券之列的情势考量,故以商标权为标的设定质权时,出质人无须向质权人交付商标注册证书,而应当由质押登记机关发给质押证书。

第三,商标质权的合同与登记程序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第5条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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