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8-2-1
商标质权的三个环节
◎〖商标质权的三个环节〗
商标质权的圆满成功,关联到质权的设立、行使、实现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环环相套,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差池,就会发生功亏一篑的不良后果。
由商标权出质而设立商标质权,理论上讲是有漏洞的。为了以防万一,运用宏观物权法原理统筹安排,让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平稳而安全地实现,也是目标责任制的必要措施之一。
一、设立
设立,是先期性工作和基础性环节,必须认真对待,慎重设立。签订质权合同、到商标局登记之前,商标评估机构与双方当事人对于商标中的财产价值评估是初步的与虚拟的,一般只能以打折扣的办法给予商标权人以贷款。
除了设立单一性商标质权以外,还可以设立其他的并且更好的商标质权。
(一)设立加强型商标质权
倘若商标权人拥有几个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打包的办法一并出质,债权人可以在此基础上设立“拟定权利集合商标质权”,构成加强型商标质权。
(二)设立最高额商标质权
倘若商标权出租的形势很好,存在多个准使用权人正在洽谈承租该商标权,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的需要和可能,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考虑设立最高额商标质权。
(三)设立杂交型商标质权
1、设立纯粹杂交型商标质权
所谓纯粹,是指商标质权无论如何杂交,终归是权利质权之列。所谓杂交,是指权利质权的嫡系杂交。
第一层:以商标质权为主,与商号质权、商誉质权一并杂交式设立,是一种本企业内直线的、最简单的、纯粹的杂交型商标质权。
第二层:以商标质权为主,与专利质权或者著作质权一并杂交式设立,是一种知识产权直线的、中度简单的、纯粹的杂交型商标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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