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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98-2-1(第2节)

第三层:以商标质权为主,与票据质权、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存款单质权或者应收账款质权一并杂交式设立,是一种权利质权直线的、相当简单的、纯粹的杂交型商标质权。

2、设立混合杂交型商标质权

所谓混合,是指商标质权与非权利质权的混合设立。所谓杂交,是指权利质权的旁系杂交。

第一层:以商标质权为主,与动产质权或者动产留置权一并杂交式设立,是一种本企业内小曲线的、复式的、混合的杂交型商标质权。

第二层:以商标质权为主,与不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抵押权一并杂交式设立,是一种本企业内大曲线的、复式的、混合的杂交型商标质权。

3、设立杂交型最高额商标质权

以最高额商标质权为主,可以自由在设立杂交型最高额商标质权。

(1)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的需要和可能,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考虑设立纯粹杂交型最高额商标质权。

最高额商标质权,与各种其他的权利质权或者各种其他的最高额权利质权结合设立均可,不限于单个或者多个。

(2)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的需要和可能,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考虑设立混合杂交型最高额商标质权。

最高额商标质权,与各种其他的担保物权或者各种其他的最高额担保物权结合设立均可,不限于单个或者多个。

(四)设立杂交商标质权之可行性

鉴于商标权是企业的标志性知识产权、息息相关式财产权、核心控制权的事实,设立以及行使、实现杂交商标质权,不仅具有重要性、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

商标权的财产权价值,一般具有虚拟性、难确定性和交易上的随机性甚至隐秘性等特征。设立商标质权是相对容易的,行使和实现商标质权是有一定困难的。由此可见,设立以及行使、实现杂交商标质权,是完全有必要的。

鉴于商标权企业的有形与无形财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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