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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98-2-1(第3节)

型很多的事实要件,结合行使和实现商标质权之困难程度的实际,大胆地集合设立一些打包式、兜底式担保物权或者最高额担保物权,这也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对于任何一种杂交式担保物权,包括对于任何一种杂交式商标质权,从设立到行使、实现的整个过程,法律是完全网开一面、从来没有禁止的。从法律层面来说,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规则的存在,设立以及行使、实现杂交式商标质权,更加具有可行性的法律要件。

物权法条款比较简略,却不可否认的是,关于兜底式担保物权或者最高额担保物权的条款也很多。实际上,整个物权社会的物权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并不是单一化、完全定格化的。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虽然担保法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却有很多大胆尝试的当事人发明创造了一些另类的或者杂交式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中的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乡镇村企业的拟定不动产集合抵押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或者船舶、航空器的预先抵押权,又如应收账款权利质权等是在实践经验基础上由习惯法变成成文法的。

物权法第223条兜底式第7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227条兜底式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类似于这样的兜底式规定还有很多。仅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部分,还有第207条、第222条以及其他类似的条款。

二、行使与实现

商标质权的行使,是该质权的中间环节,与商标质权的实现几乎是一气呵成的。有效地行使相当于有效地实现,失效、无效的行使相当于失效、无效的实现。

1、成也消灭败也消灭

商标质权的实现,是该质权的最后结局,与商标质权及其担保法锁关系的消灭几乎是一气呵成的。商标质权的结局,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结局完全是一样的:成也消灭,败也消灭。

成也消灭,是指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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