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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98-2-1(第4节)

质权与担保债权实现后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或者最终的目的,同时表示质权期间的届满或者已经提前完成了使命,结果是光荣地幸福了自然消灭。

败也消灭,是指商标质权与担保债权因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始终不能如期实现,或者是商标权中的财产权无法变现为价款,从而无法为清偿债权债务履行合同与信托责任,终于导致商标质权作废处理。作废后的商标质权同样归于消灭。

商标质权的实现,不只是担保物权的实现,更确切地说是担保债权的实现。设立、行使和实现商标质权是手段,而实现担保债权包括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才是目的。

酝酿效应、晕轮效应、破窗效应、连锁效应、蝴蝶效应、马太效应甚至于多米诺骨牌效应等,都有可能在这里一一展现出来。

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权一节的相关规定,总共才有7个条款,十几种权利质权的规定全部是综合性、笼统性规定。行使与实现商标质权时,即使是照本宣科,也没有多少本可照。

商标质权的消灭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担保债权不能实现,使得担保物权失去应有的意义。

面对商标质权因失败而消灭的可能性与可怕性,债权人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与债务人谋划各种应对措施。即使是行使和实现商标质权无可救药了,能够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许能够达到柳暗花明的断后结果。

2、连锁式行使与实现

商标质权连锁式行使与实现,是在设立加强型商标质权、最高额商标质权、杂交型商标质权或者杂交型最高额商标质权基础上的行使与实现。单一式的商标质权,不能出现商标质权连锁式行使与实现。

商标质权连锁式行使与实现,可以先后进行,也可以同时进行。即使商标质权行使与实现失败了,还可以启动其他的担保物权来进行行使与实现,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担保债权的实现。

尽管商标质权是龙头物权或者母系物权,与其他担保物权构成连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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