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81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9-2(第2节)

由于专利权和专利质权的专业性、政策性都很强,必须需要制度物权法来进行统一规范与调整,必须需要专利局这样的公权力机构来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监管。厘清每个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范围,无论是对于普通物权人或者是担保物权人,由制度物权法来统领全局、宏观调控是最有效的。

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者继承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独占性的权利,属于派生性物权,即由智慧性无形物权派生出来的一种特种财产权。

此种专有权利的行使,对于某些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够发挥很大的帮助作用,甚至于对于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人们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产生直接的影响。

1.前提条件

设立专利质权,除需要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外,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也应当遵照执行。如果存在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则不作为出质与设立质权的筹码,专利使用权作为财产权可以出质和设立质权。

专利质权的设立,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当事人必须签订专利权质押书面合同,口头承诺是不算数的。

任何担保物权的设立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专利质权的设立更不例外。专利权人出质与质权人设立专利质权,必须建立在严格的诚信基础上履行双方的信托责任,建立可靠而平和的质权法锁关系。而当事人签订专利权质押书面合同,是最起码的诚信保证和维权的可靠的证据资料。

专利权是一种很特殊的派生性专用性物权,包括有技术性、专业性、地域性、时效性、指定性、保密性专用权等多种类型。作为专有所有权、专有使用权来说,国家的特别法和国际上的特别法都有一套严格的规定。如果仅凭口头承诺出质、设立质权,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

一来,专利权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