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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99-2-1(第2节)

已。

二、问题分析

第一,如何正确对待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物权法第227条第2款第1段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这是一种折中主义的规定。只是限制出质人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商标权、专利权与著作权,并不是一律禁止这样做。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所得价款为清偿债务而行动,未尝不可。就是说,对于行使质权有害的行为必须禁止,对于行使质权有益的一律放行。

问题一:为什么要限制出质人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专利权?

专利权,是一种特别狂放不羁的派生性物权之一,需要严格监控。否则,对于行使专利质权很是不利。

专利所有权人可以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不分国别、地区地反复多次地进行出租专利权,即许可他人使用,亦无论是否已经出质了的。或者,可以在不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不分国别、地区地反复多次地进行一次性转让,亦无论是否已经出质了的。

并且,专利权的转让或者出租,当事人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隐蔽性进行,令专利质权人行使质权遭受困难与蒙受损失。质权人遭受困难与蒙受损失后,取证和维权都十分费力,往往是吃了闷心亏而不知所措。

并且,专利权的转让或者出租,有时候可以通过第三人之手来更加隐蔽地进行,更令专利质权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比如,通过专利使用权人来帮助专利所有权转让专利技术,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等。

为了保全专利质权,针对行使专利质权的现实情势与困难因素,物权法和担保法都专门设立了限制性条款,主要是限制、而不是禁止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

注意:

(1)所谓转让,是指出质人转让专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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