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合法地转让了专利所有权,倘若出质人不守信用,继续利用其专利技术谋取不义之财,同样具有隐蔽性的侵权特征。
(2)所谓许可他人使用,是指出质人允许他人租用其专利技术,相当于转让专利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并不转移专利所有权,只转移专利使用权。
(3)转让专利技术与出租专利技术、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应当是同一个概念。毕竟,转让专利所有权与转让专利技术,既是同一性概念,又是可区别性范畴。转让专利所有权当然包括转让专利技术,但转让专利技术并不必然导致转让专利所有权,转让专利使用权也涉及到转让专利技术。
问题二:为什么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同意的,可以(才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
道理很简单。
一则,倘若专利权永远是不转让或者永远不许可他人使用,行使和实现专利质权完全成了镜花水月。设立专利质权的目的达不到,就完全失去了专利质权的意义。
二则,经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在双方可控范围内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是信守质权合同的诚意表示,又能克服困难、稳妥地行使质权。这样积极的行为,当然是合法有效的。
三则,质权人行使与实现专利质权,完全寄托在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所得的价款上。无论是提前实现或者是按时实现权利质权,迟早是要过这一道关的。
第二,如何正确理解提存的意义?
提存,在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与普遍推行的意义。
所谓提存,特指在提前处分担保财产或者财产权时,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债务,将所处分担保财产或者财产权的价款提存起来,以备担保期限届满时专用于清偿债务。此外,提存,还包括法定孳息和处分天然孳息后的价款。
对于提存的办法,学术界有不同的说法,应当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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