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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0-2(第2节)

著作权是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范畴,著作权质权是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范畴,有着更加重要和更加复杂的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与其他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质权相比有着鲜明的特征与物权化方针,不能照猫画虎,不能用大概念来代替小概念。

著作权人可以将其财产权全部或者部分加以转让,并按照约定或者法律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可转让部分,可以出质的权利设立质权,也可以转让全部或者部分权利。

1.著作质权设立的前提条件

设立著作质权,除需要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外,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也应当遵照执行。知识产权质权系列中,涉及著作权的法律最多,牵涉面也最广。如果存在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则不作为出质与设立质权的筹码,可转让的著作权作为财产权可以出质和设立质权。

著作质权的设立,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当事人必须签订专利权质押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口头承诺是不算数的。

任何担保物权的设立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著作质权的设立更不例外。著作权人出质与质权人设立著作质权,必须建立在严格的诚信基础上履行双方的信托责任,建立可靠而平和的质权法锁关系。而当事人签订专利权质押书面合同,是最起码的诚信保证和维权的可靠的证据资料。

著作权是用文字、图像、音像、网络、物体、形体搭载的特种无形财产,是应用最广泛然而又是最容易与他人的同类作品混淆的一类权利。著作权法作为权利主体与客体的规范化法律,要确认谁是著作权的拥有者、可转让与可出质者,要确认该作品是否具备条件形成著作权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

著作质权的设立,当事人必须签订专利权质押书面合同。书面合同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法锁关系,须建立在质权设立的可适性、可靠性基础之上进行认真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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