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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0-2(第3节)

著作权是最广谱的一类附加人身权的权利,最容易被窃取、被盗用、被篡改,口头合同口头承诺,难以证明当事人的真伪,难以证实著作权的出质价值,也没有法律效力。当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也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基本的契约信托关系,如果书面合同是虚假的出质内容,同样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第二,著作质权的设立必须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制度,需要到指定的专业对口登记机构登记才能生效。

著作质权的设立同样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制度,非登记不可,不登记就没有法律效力。倘若著作权不能出质,出质后也是无效的。虚假的著作权或者虚假的著作权人,有可能对于著作权人、出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需要经过对口登记管理机构的审核认定才能凑效。

况且,当事人签订合同并不必然地构成质权设立生效的要件,没有登记公示的出质,难以确保著作权出质的可适性和合法性。

三种知识产权质权的登记管理机构是不同的。

著作权的对口登记管理,需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是个技术鉴定,也是个最稳妥的办法。

著作质权的设立,应当自其登记之日起生效。

基于著作权证书不属于流通证券之列的情势考量,故以著作权为标的设定质权时,出质人无须向质权人交付著作权登记证书,而应当由质押登记机关发给质押证书。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4)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5)质押担保的范围;(6)质押担保的期限;(7)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8)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2.著作质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著作权是广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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