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样性、粘连性的权利,权利结构相当复杂。在出质与设立质权时,需要注意的方面很多,现择要的叙述两件。
第一,不合法和不合适的著作不能登记,也不能著作质权。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2)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3)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4)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5)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6)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
此外,登记机关发现有上述第(2)至第(4)项所列情况之一的,质押合同因其担保之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而无效的,登记机关有权撤销登记。
质押合同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照第12条~第15条的规定实行。
第二,著作质权设立时应当从本位权与派生权两个方面来把握。
著作权涵盖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17项权利,其中有人身权与财产权之别、本位权与派生权之别。
特别是文字作品,可以翻译成外文作品、演艺作品、影视作品、音像作品、教学作品等等,至于当事人是定位于本位权利或者是派生性权利之上,是两者兼而有之还是一枝独放,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要靠当事人自己来决定。如果出质人愿意选择聚合式质押,可得出质的效能大于本位式一种效能,应当是不错的选择。
第三,著作权的出质与设立质权应当在著作权有效期内进行。
著作权有效期是相当奇特的,与商标质权、专利质权的不太一样,而且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