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保护。
以下条款是原则性规定,也是指导价格的规定。
第四条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版税,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
版税,指出版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的方式向作者付酬。
一次性付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质量、篇幅、经济价值等情况计算出报酬,并一次向作者付清。
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定用等作品,不适用版税付酬方式。
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五条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应在出版合同中与著作权人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基本稿酬标准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
(二)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10-50元
2。汇编:每千字3-10元
3。翻译:每千字20-80元
4。注释: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品的标准执行。
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巳进入公有领域之外,出版者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标准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七条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实践过程中,倘若当事人没有签订出版合同,可参照以上报酬标准实行。签约和支配稿酬时,不得低于以上支付标准,但可以高于以上支付标准。
第二部:关于贯彻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意见
第一条的主要内容有:
1、一般情况下,《规定》确定的付酬标准是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约定著作权使用费的依据;
2、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规定》的付酬标准是强制性的;
3、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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