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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0-2(第9节)

订合同或合同没有具体约定付酬标准的,则必须执行《规定》的付酬标准;

4、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规划教材、学习用书等,不适用版税付酬方式,且印数稿酬只能按照第八条的规定计算;

5、除上述2、4两种情况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低于或高于《规定》的付酬标准的,《规定》不予禁止。

其他的还有《关于法定许可报酬解释》等,专项规定保护著作权中的报酬权。

3、草拟的新规定

2013年9月23日,国家版权局草拟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目的在于补充规定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提高报酬标准,进一步保护作者的作品财产权。

重点内容有: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会酬等方式。其中,原创作品的版税率为5%至15%,演绎作品的版税为3%至10%。原创作品基本稿酬由原来的每千字30元至100元,调整为每千字100元至500元。

这部新法规的指导思想是完全正确的,因为自从1999年以来物价一直在涨,唯独稿费没有涨。并且个人所得税调整了许多次数,但稿费的中个人所得税仍然是90年代的征收基数。一部法规长期不修改会影响到执行效力与实际效果,所以上述意见稿受到了大多数人的欢迎。

这部好的法规至今无法制定颁布实施,主要原因在于出版商的抵制,他们认为现在的出版业利润薄,压力大,而且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后困难很多。

文著协等文艺团体也提出了许多意见。针对不付酬、拒不执行稿酬标准的问题,文著协建议在《办法》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将1996年《关于将执行著作权法情况列入报刊年检的通知》有关措施引入新办法,以增强新办法的执行力。针对出版社报刊社以及数字新媒体侵权使用作者的文字作品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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